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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一宅分户条件

2022-12-19 28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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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户一宅分户条件如下: 1、夫妻间分户的只能认定一户;离婚满三年以上的可以认定分户; 2、户口未迁移的外嫁女和未达法定婚龄的子女不能与父母分户; 3、丧偶未再婚无子女的可以认定为一户; 4、农户只有一个子女的,父母与子女共同申请,不得另行分户; 5、农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但只有一个儿子的,父母随儿子共同申请,不得另行分户; 6、农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儿子,儿子结婚的,赔养对象应当与赔养人之一共同申请分户认定; 7、农户二女户,无计划外生养养的,女儿已结婚且男方入并承担养女方父母义务的,养对象应当与养人之一共同申请分户认定; 8、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已享受国家相关住房优事政策的,不再安排建房宅基地; 9、农村五保户家庭已享受国家:保吃、保察、保医、保住、保幕优抚政策的,不再安排建房宅基地; 10、分户认定严格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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