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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代理有哪些形式

2022-04-12 672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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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隐名代理的形式包括:身份不公开的代理人和身份公开但姓名不公开的代理人。未公开身份的代理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或者为自己的利益表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的代理人。如果本人身份是公开的,但本人名字没有公开,则是指不以本人的名义表达,而是为了本人自己的利益而表达或接受意图的代理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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