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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嫂出现问题月嫂公司要不要负责

2020-07-18 373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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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种是家政公司以公司名义与雇主签订合同并由月嫂提供服务的方式。一种是雇主通过中介公司或者熟人介绍,聘请到家做月嫂。前者属于家政服务合同关系,通过合同法来调整。即,如果家政公司以公司名义与雇主签订合同并由月嫂提供家政服务,月嫂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给雇主造成损失的,应由家政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者属于家庭自雇保姆,雇主和月嫂之间是雇佣劳动关系,发生纠纷适用民法和合同法相关规定。如果月嫂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给雇主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比如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因护理不当致婴儿或者新妈妈受到伤害、致婴儿或者新妈妈患病,从而产生人身损害赔偿情形的,应适用侵权责任法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规定。因此,雇主通过家政公司聘请月嫂时,应尽可能选择正规的家政公司,并对月嫂的工作经验、工作能力、技能有较多的了解后,签订相对较为详细的服务合同。而通过中介公司和熟人介绍聘请月嫂时,就要更加谨慎。应当进行多方面的了解并在服务过程中及时沟通,加强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问题较为严重时要尽快解除合同关系,就赔偿问题协商解决,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诉诸法院,依法维权。月嫂家政服务员与雇主纠纷的原因 一、是家政服务市场需求大。随着生育高峰期的到来,外来双职工家庭、尤其是“80后妈妈”渐增,产妇、婴幼儿照料的家政服务需求日益旺盛,此类家政服务公司数量急速增加,以致鱼龙混杂、良莠不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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