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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通过月嫂公司请了月嫂包括三天春节节假日然后结算费用公司要求我们另外支付给月嫂阿姨加班费3?

2022-07-22
目前,从法律规定看,保姆还不享有向雇主主张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权利。我国《劳动法》第44条第3项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但《劳动法》调整的是一种劳动关系,上述规定只适用于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若非劳动关系则不受劳动法调整,自然也就不能适用上述有关支付三倍加班工资的规定。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应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不包括公民个人,公民个人不能成为劳动法中的“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公民个人用工的,与雇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只能是一种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而且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干问题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由于家庭保姆与雇主之间是一种典型的雇佣关系,所以月嫂不能根据《劳动法》要求雇主支付其春节期间的加班工资。当然,如果月嫂是家政公司派出的,并且是家政公司的全日制员工,那么她有权向家政公司主张春节放假期间的三倍加班工资。所,月嫂的三倍工资(加班费)是家政公司支付的,至于家政公司和雇主之间,完全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因此,如果没有具体的约定,家政公司要求雇主支付加班费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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