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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机司机是否特种作业

2020-01-29 5,284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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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工程机械大部分不属于特种设备,并且需要持证上岗。 特殊工种范围: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机械作业。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5.登高架设作业。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7.压力容器作业。 8.制冷作业。 9.爆破作业。 10.矿山通风作业。 11.矿山排水作业。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14.采掘(剥)作业。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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