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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买卖未签订买卖协议,车辆一直不给过户

2024-06-05 18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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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时, 因节省费用、以物抵债等多种原因可能出现买受人或受赠人未办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形,结果导致实践中,机动车名义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大量存在。此时一旦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应由何人承担责任,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机动车的管理、支配以及收益的权利均不归于原所有人,因此原所有人对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不具有防范与控制的能力,要求其承担责任显然不合理,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只能是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另一种观点认为,机动车所有人在其对机动车所有权发生变动之时,应当与新的所有人办理转移登记,而这是法律所要求的,机动车原所有人违反这一规定,当然要承担相应的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采纳了第一种观点,即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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