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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伤残军人最新政策规定是哪些

2024-06-03 27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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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采取了目前国内通行的做法,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至10级,根据残情和因残情造成劳动功能的障碍程度以及影响生活的依赖程度,评定残疾军人的残疾级别, 伤残军人新政策。 2、伤残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小部分护理依赖的,为四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六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七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 3、伤(或病)和残疾的关系是什么? 残疾分为伤残和病残两种,伤和病均是残的原因。伤残一般是指外伤,外伤应包括直接暴力或间接暴力对人体组织或器官造成的伤害,统称为伤情。伤在大多数情况下能够治愈,只在少数情况下才留下组织或器官的不可恢复的永久性的缺损或损害或后遗症,这就是残或残情,残情造成人体组织或器官正常功能的缺损或障碍就是残疾。这说明,伤情不是残情,更不能等同于残疾,伤情只能构成残情和残疾的基础,同时起认定残疾性质的作用;至于认定能不能评残,够不够等级,符合哪种等级,完全由残情和残疾的程度决定。换言之,认定了残疾的性质后,再用《标准》规定的各等级的具体内容去衡量残疾的程度,够哪个等级就是哪个等级,各等级都不够就不能评定残疾等级。总之,伤(或病)决定残疾性质;残,决定残疾等级,这是一条原则。 4、因病评残适用于哪些人员? 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5、民政部门可以评定病残吗? 评定病残只存在于新评而不存在于补评中,民政部门因为评残对象(退出现役人员)的限制,不存在评定病残的行为。 6、在部队患病未评残退伍后如何办-理? 在部队患病残情达到病残等级但未评定者,退伍后不再补办病残评定,可按有关规定并参照以上慢性病范围落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 7、评定听力障碍残情是如何规定的? (1)必须提交如下听功能检查资料:①纯音测听(含语言频率听阈阈值和听力图);②听觉诱发电位(含听阈阈值和图形);③声阻抗(含鼓室压图+声反射+声反射衰减);④耳声发射。 (2)听力损伤计算法:取患耳的语言频率500Hz、1000Hz及2000Hz纯音气导听阈值,即(HL500+HL1000+HL2000)÷3(dB)。若听阈超过90dBHL,仍按90dBHL计算。如所得均值不是整数,则小数点后之尾数采用四舍五入法进为整数。 8、补办评定残疾应提交哪些资料?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档案记载”是指军人个人正式档案中由其所在部队作出的法定有效的关于其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等的书面记载。 “原始医疗证明”是指下列医疗证明:(1)军人退出现役后补办评残的,指军人服役期间由其原所在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的军队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正式病历或者正式的病情检查、实验分析记录;(2)军人服现役期间医疗终结三年以上补办评残的,指医疗终结三年以内由所在军以上单位指定的军队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正式病历或者正式的病情检查、实验分析记录。 9、对原始医疗证明如何认定因战因公致残?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因此,对于原始医疗证明(如住院病历、出院证明、医疗补助证明等)中仅有一般的医疗或补助记载,但没有致残情形表述、难以看出因战因公致残的,不予认定因战因公致残。此外,现行残疾部位与原始记载的致残情形或致残部位不符或没有必然联系的,也不予认定因战因公致残。 10、哪些人员可以申请调整残疾等级? 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11、不能调整等级的情况有哪些? (1)残疾人员患病丧失劳动能力者。残疾人员随着年龄的增长,会患有多种老年慢性病,如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偏瘫等,以致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这属于人到老年生理的变化,如与原残疾部位没有内在的、必然联系,不能作为提高残疾等级的理由; (2)残疾人员生活困难。残疾人员生活困难,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家庭缺乏劳动力,多病和地区条件差等。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只能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如扶持生产、群众优待、安排子女就业等办法帮助解决,而不能用提高残疾等级的办法去解决。 12、“精神病患者”补办评残是如何规定的? 可以补评的“精神病患者”,是指因战、因公致残后,脑部及神经系统损伤引发精神疾病,或者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并退出现役后由于伤情以外其他原因患精神疾病的人员,不是说因病(精神病)可以补办评残。 13、如何把握评残尺度? 如果掌握过严或不予办-理,会使国家规定残疾人员该享受的待遇不能解决,党的优抚政策在他们身上不能体现;如果掌握过宽就会违背党和政府的优抚政策,给政府增加负担,还会引起残疾人员的互相攀比和不必要的上访,影响党群关系。 14、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公务员、人民警察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15、哪些伤残人员由市、县级民政部门下达《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 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评定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都有权填写、下达《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是指: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16、残疾军人退役或移交,优抚关系转移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 《宁夏回族自治区〈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超过60日的按补办伤残等级相关规定办-理。 17、残疾军人退役或移交,优抚关系转移有何要求? 民政部门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审查的材料有:《户口簿》、《残疾军人证》、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武警后勤部卫生部、武警边防部队后勤部、武警部队消防局、武警部队警卫局)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证明。 18、残疾军人退役时残情与等级明显不符如何处理?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复查鉴定残疾情况。《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民政部门应当暂缓登记,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原审批机关更正。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与《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明显不符的,按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重新评定残疾等级。****、变造《残疾军人证》的,民政部门收回《残疾军人证》不予登记,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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