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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作退休安置。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
残疾军人退休优惠政策:兵役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现役军人因战、因公或者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退休等方式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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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政策:男性60岁以上,女性50岁以上,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劳动者可以退休。但从事有害身体劳动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提前退休。
残疾士兵返回当地有下列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军事养老优惠条例》,残疾士兵主要享受以下待遇:1。在现役期间,参加战争或者因公致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原征集地或者直系亲属居住地的县、自治县、市、市人民政府办理退休手续。2、退出现役后未参加工作的残疾士兵,由民政部门支付残疾养老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退休待遇的残疾士兵,由民政部门支付残疾保健金。继续在军队服役的残疾士兵,由军队支付残疾保健金。3、退出现役的特殊、一流的残疾士兵,由国家终身支持。需要集中支持的,由国家设立专门机构支持;分散支持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并按照规定支付护理费。二等、三等残疾士兵,不能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安排工作的,可以及其所在县、自治县、自治县、自治县、城镇的工作。三等残疾士兵不享受公共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的医疗费用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疾病需要的医疗费用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贴。5、退伍残疾士兵不享受公共医疗待遇的,因疾病治疗不能支付医疗费用的,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减免。6、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士兵,应当享受与公共(工人)残疾员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7、残疾士兵因残疾需要准备的假肢、步行三轮车等辅助设备,由民政部门批准并负责解决。8、残疾士兵乘坐国有火车、船舶、长途公共汽车和国内民用航空客机,凭革命残疾士兵证书优先购票,并按规定享受票价优惠待遇。9、残疾士兵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的优先权。残疾士兵仍有中等文化、身体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惠待遇。10、身体条件。11、因战致残的残疾士兵在评估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革命烈士的养老金规定,给予家属一次性养老金和定期养老金;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士兵的养老金规定,给予家属一次性养老金和定期养老金。因战致残、因公致残的特殊、一级残疾士兵因病死亡后,其家属按照死亡士兵家属的养老金规定享受定期养老金。领取残疾养老金的残疾士兵死亡时,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标准给予家庭丧葬补贴。最新规定指出,经区政府同意,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下同)的革命残疾士兵,属于企业、在乡的,纳入我区企业退休干部医疗保险。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按原渠道解决医疗待遇。企业工作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疾士兵的医疗保险费由企业承担。企业不能承担的,由乡镇财政主管部门自2004年以上缴纳。乡镇财政主管部门增加的二等乙级以上医疗保险费。根据通知,各单位负责到区社会保险基金局办理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士兵医疗保险手续(携带革命伤残士兵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彩色近照2张),缴纳医疗保险费后领取医疗保险证书,下个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士兵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做好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不得无故拖欠。
一、残疾人的退休政策和正常人一样,男性60岁,女工50岁,女干部55岁。残疾人要想提前退休,必须经市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满15年的,由本人申请,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因病提前退休。2、残疾人从事特殊工种的,可以在1993年底前实际从事特殊工种(如高空、井下、高温、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年限,可以视为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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