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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能作为公证当事人的代理人吗?

2024-07-14 18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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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公证人员询私舞弊,保证公证人员秉公执法,《公证程序规则》第11条第2款特别规定:公证员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机构申办公证。 公证人员是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如果公证人员接受公证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当事人在其所工作的公证处申请公证,那么在这一具体公证活动中,他就具有双重身份,既代表公证处又代表当事人,这不仅违背了我国《民法典》关于代理活动的一般原则,而且也将给公证处的活动带来诸多不便,助长人情风及不正之风的产生。因此,法律禁止公证人员作当事人的代理人在本公证处申办公证。当然,公证人员作为当事入的代理人在其他公证处申办公证则另当别论。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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