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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办理手续 1、立遗嘱人提出申请 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向本人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申请遗嘱公证要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表的内容包括: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 (2)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地址; (4)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此外,立遗嘱人应提交身份证明、遗嘱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2、公证处受理 公证人员需要审查立遗嘱人是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对所要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等内容。 公证人员认为立遗嘱人的申请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立遗嘱人如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可提出书面减免申请。 3、遗嘱的审查 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公证员办理遗嘱公证应当遵守回避程序。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至少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立遗嘱人在公证员面前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表述遗嘱内容,公证人制作出书面材料,经立遗嘱人确认无误后,由在场的公证员和立遗嘱人签名,并注明设立遗嘱的年、月、日。 4、批准出证 公证人员经审查,认为可以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审批合格后,公证处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并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公证书应制作公证书正本和若干副本发给立遗嘱人。 5、公证书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嘱公证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6、领取公证书 遗嘱公证书由立遗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如果由公证处发送的,立遗嘱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单位不能作为证人,但从《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人证言的规定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单位不能作为证人。《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知道案件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证人证言必须经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质证核实后,方可作为定案依据。当法院发现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时,应当依法处理。第六十二条知道案件的人有作证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无法辨别是非,无法正确表达,无法作证。所以一般来说,证人是指自然人。
刑诉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公民是有作证的义务,如果其对公安机关进行虚假陈述,将负法律责任。但问题是如果他不承认自己是证人,又没有证据证明他是证人的情况下,如果是民事诉讼,公安机关无法采取强制措施。如果是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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