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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出售后其维修责任由谁来承担?

2024-06-01 8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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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公有住房出售后,业主委员会成立前,住宅的维修养护管理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承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住宅的管理,由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进行管理。公有住房出售时,要严格界定住宅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及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住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住宅所有人承担,住宅所有人可以自行维修养护,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建立公房售后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专项基金。该项基金的来源: 1.由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 2.由业主一次性或分次筹集。维修养护基金应当专户存入银行,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不得挪作它用。维修养护专项基金不敷使用时,经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向业主筹集。参考法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建设部《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六、七条。《建设部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七条、第八条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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