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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股东会决议需要怎样解决的呢?

2024-06-04 5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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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且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中艺盛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在___________召开。本次会议由________提议召开,________于会议召开________日以前以________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应到会股东________人,实际到会股东________人,占总股数100%。会议由________主持,全体股东达成一致意见,决议如下: 风险提示:股东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普通决议案: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特别决议案:股东会会议作出: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③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清算;④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⑤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决议等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同意将本公司______%的股权,作为激励股权授予_________,不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股东(签字、盖章) 股东:____________(签章) 股东:____________(签章) 年月日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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