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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的规定情形有哪些

2022-12-02 190人已浏览
  • 李鸿雁律师

    李鸿雁律师律所主任

    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

    擅长:行政诉讼、拆迁安置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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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的规定情形有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当事人可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的案件,当事人应在对复议决定不服时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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