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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情形下农村宅基地不予确权

2024-05-26 2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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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宅基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农户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 (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的住宅; (四)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五)农村村(居)民因新建住宅,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宅或旧宅纳入土地置换项目规划,未复垦的; (六)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七)因拆迁或原住宅依法被征收,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 (八)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九)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十)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住宅; (十一)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十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确权的情形。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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