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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2、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
(一)宅基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农户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 (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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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其中,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一、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占用农用地每处不超过200平方米(0.30亩),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处不超过233平方米(0.35亩)。二、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二)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实施和公益事业,需要拆迁的;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三)出卖或出租住房的;三、农宅审批程序:(一)农村居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报国土所审核。(二)国土所实地现场勘察,核实是否符合建房条件及地类是否属实。(三)国土所审核无误后,将材料组织齐全报国土局代县政府审批。(四)审批通过后,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以批准的宅基地名单。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的住宅在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农村村(居)民因新建住宅,农户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6、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住宅;3;4,下列12种情形下、法律法规、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农村宅基地是不予确权的;12、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1、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确权的情形,未复垦的;9,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空闲或房屋坍塌、因拆迁或原住宅依法被征收、宅基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10;5,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宅或旧宅纳入土地置换项目规划;8;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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