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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法律权利的主体称为

2021-12-25 20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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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享有法律权利的社会主体称为权利人,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主体称为义务人。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法内或法外特权;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允许任何人只享受法律权利,不履行法律义务;任何公民都是享有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的统一体,并把自己依法履行义务作为他人依法享受权利的实现条件。 权利和义务问题是人们在生产生活中经常遇到的现实问题,权利和义务关系也是社会关系的核心部分。权利和义务的内容、种类是不同的,其中被法律规定或认可的,称为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享有法律权利的社会主体称为权利人,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主体称为义务人。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法内或法外特权;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允许任何人只享受法律权利,不履行法律义务;任何公民都是享有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的统一体,并把自己依法履行义务作为他人依法享受权利的实现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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