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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未验收投入使用的规定

2021-12-10 12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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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环保未验收投入使用的规定是:在投入使用前,应确保完成必要的环境验收程序,违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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