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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宣传月是每年的几月

2023-05-15 11人已浏览
  • 周业恳律师

    周业恳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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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未成年人保护宣传月是每年的6月。 为进一步营造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浓厚氛围、提升未成年人保护法治意识、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规定每年6月,是未成年人保护宣传月。 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1、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2、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3、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4、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5、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6、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7、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8、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9、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10、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11、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 12、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13、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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