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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财产中不属于破产财产的是

2022-01-04 20人已浏览
  • 覃永雄律师

    覃永雄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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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如下: 1、由破产企业占有、使用,且不享有所有权的财产; 2、由破产企业兴办的公益性、福利性设施; 3、其它不归属为破产企业破产财产的情形。 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后,可供债权人清偿分配的破产企业的财产。 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在破产程序结束时尚未到期的,应由破产企业将来行使的财产请求权等; 4、已作为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也属于破产财产。 从实体意义上讲,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时及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人所有的供破产清偿的全部财产,其着眼点是财产的构成与来源。明确规定在法律中,以便实际执行,故可称为法律概念。 鉴于破产主要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对其财产清算分配的一种特别程序,而且各国法律上规定的破产财产实体概念并不相同,便将形式意义上的破产财产作为其概念,而将实体意义上的破产财产称之为破产财产的构成范围。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可供破产分配的财产种类,总值,已经变现的财产和未变现的财产; 2、债权清偿顺序,各顺序的种类与数额,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的数额和计算依据,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还应当说明职工安置费的数额和计算依据; 3、破产债权总额和清偿比例; 4、破产分配的方式,时间; 5、对将来能够追回的财产拟进行追加分配的说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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