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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一、受理破产申请时破产企业所有的全部财产 1、有形财产; 2、无形财产; 3、货币和有价证...
依照我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共有九种财产不属于企业破产财产,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六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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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2)抵押品、留置物、出置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3)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等代位物;(4)依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放弃优先受偿权或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5)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6)尚未办理产权证或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7)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8)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9)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下列财产不属于企业破产财产:1、企业设立的公益、福利设施;2、债务人以仓储、保管、加工承包等合同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3、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4、所有权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等。
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如下: 破产企业占有、使用、不享有所有权的财产; 2、破产企业设立的公益福利设施; 3、其他不属于破产企业破产财产的情形。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结束前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经理收回。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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