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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是什么?

2020-11-21 1,424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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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山西省出台的相关规定,城乡居民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后,可以根据个人意愿缴纳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至少为15年,达到退休年龄后可以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缴费期间可以中断,个人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法律依据
《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条例》 第二条城乡居民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 第十五条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待遇补贴等。参保人达到规定的享受保险待遇年龄,且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参保人距离领取待遇年龄不足十五年的,应当逐年缴费至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已达到规定领取待遇年龄的,可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待遇。 第十六条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对中断缴费期间进行补缴的部分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均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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