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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十级伤残用人单位是怎样赔偿

2023-02-01 2,021人已浏览
  • 王伟刚律师

    王伟刚律师高级合伙人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损害赔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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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用人单位如果已经依法为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给员工造成十级伤残的用人单位还需要为员工支付以下费用: 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规定,一般是按照本人工资一定倍数计算,具体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2、停工留薪期工资,在停工留薪期内,员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2)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确定。至于在计算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时是否包括加班费,实务中各地的做法也不相同。 3、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单位未安排人员护理,由本单位支付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可以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二、用人人单位没有为员工依法缴工伤保险费用,用人单位除了支付以上费用外,还需要承担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各项费用,具体包括: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规定,一般是按照本人工资一定倍数计算,具体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的本人工资; (1)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2)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3)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评残后的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用人单位需要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4、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支付的具体标准参照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5、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要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支付的具体标准参照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对于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6、工伤康复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 7、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型器,假牙、假眼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需要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所必须。并采用国内市场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于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负。 8、工伤复发待遇,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十级伤残,单位分以下情形赔偿: 1、十级伤残属于工伤,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单位支付以下工伤赔偿项目: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按负伤前的原工资福利待遇支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十级伤残属于工伤但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还需要支付以下工伤赔偿项目: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医疗费和康复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3、十级伤残属于单位侵权造成的。 单位支付以下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其他。 4、十级伤残属于单位侵权造成的工伤。 单位同时支付工伤赔偿项目和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但住院费、医药费等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劳动者不得就该部分费用再次要求侵权行为人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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