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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土地登记条例第11条规定是什么?

2024-07-15 24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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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已经登记的土地权属,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一)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分割的; (三)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拆迁、转移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 (四)以土地作价入股致使土地权属转移的; (五)企业合并、分立或者新设企业使土地权属转移、合并或分割的;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相关权利人更改名称(姓名)、地址或改变土地用途、现状、使用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变更登记的其他情形的。 土地变更登记应当在土地权属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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