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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羁押诉讼制度中规定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2024-05-29 3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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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关于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实行非羁押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能保证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应当适用非羁押诉讼: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特殊群体 1、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或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盲人、聋哑人或身体不适合羁押的残疾人; 4、严重疾病患者; 5、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过当的; 2、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的; 3、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胁从犯; 4、犯罪后自首或立功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系初犯、偶犯,且主观恶性较小、积极退赃、有效控制损失或积极赔偿损失的; 2、涉嫌过失犯罪,有效控制损失、防止危害结果继续扩大的; 3、涉嫌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案件,犯罪后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 第六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适用非羁押诉讼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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