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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与诉讼时效《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物权法》第202条的规定废止...
抵押权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是三年,我国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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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未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又不具备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解除条件的,出卖人无权行使解除权,也无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对此,出卖人只得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分期付款的义务,追究其违约责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呢普遍的观点认为,分期履行的合同,以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这种观点是将分期履行的合同与一次性履行的合同同等对待。事实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虽与一次性买卖合同没有本质的区别,但由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买受人按照一定的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合同履行期限也因此化整为零,在一个分期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多次买受人迟延给付的违约行为,买受人每一次迟延给付都将引起一个违约事实及违约责任的产生。并且,每一次迟延给付都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事实,对出卖人利益都构成了损害,出卖人可依据每一次迟延给付的事实向买受人主张迟延赔偿。按照诉讼时效制度的一般原理,出卖人若不于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即丧失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此外,由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履行期较长,不同次的迟延给付所造成的损失可能是不同的,甚至连损失额的计算方法都可能是不同的,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或适逢货币贬值。因此,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与一次性履行合同等同对待而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对于买卖双方当事人都可能是不公平的,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应当有别于一次性履行合同。我们认为,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行使诉权的时效期间应从买受人首次未支付到期价款之日起计,适用普通时效期间。出卖人向买受人提出请求,或者买受人继续履行付款义务且未特别约定其为本期之清偿的,视为对前一期付款义务的履行,诉讼时效中断。付款到期日依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规定确定。
只有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物请求权不适用。因为,这样可以使物权在受到侵害之后,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一旦遭受诉讼时效抗辩,还能依据物权请求权主张保护权利。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物权。所以我国《物权法》没有诉讼时效的规定。请求权由债权衍生而来,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的权利,具有相对性;物权是对世权,具有绝对性,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请求权上,设定一个时间来保护全合法权益,这就是诉讼时效的规定,又给这个时效加一个期限,就是具体的规定时间。因为法律不保护惰于行使自己权利的人。物权存在的基础是“物的存在”,那么在这个物没有灭失前,基于此物上的所有权利都不被消灭。所以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基于债权而产生的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基于物权产生的各项权利(例如占有返还请求权)只要物没有灭失,所有权人的权力就一直存在。扩展资料:诉讼时效要件是指适用诉讼时效的要件。 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限制,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适用诉讼时效。 2、须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的督促,实际上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又没有其他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则诉讼时效产生法律效果。 3、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存在,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届满有时又称为诉讼时效结束、诉讼时效完成。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自动消灭。如果有使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实,诉讼时效还可以“拉长”,即中断时重新计算,中止时,将中止时间段剔除后继续计算。
抵押权诉讼时效是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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