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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离职的劳动法

2024-06-08 5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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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自动去职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职位和所在单位的做法。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去职与翘班除名怎样界定的复函》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劳动争议处置条例》第2条第1项中的“自动去职”的解释,是指工人私行去职的做法。工人自动去职给公司导致了损失,公司要求工人赔偿或交付违约金而发生的争议,称为自动去职争议。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关于工人私行去职按自动去职处置发生争议处置范围的复函》(劳办字〔1992〕45号),《关于自动去职与翘班除名怎样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1994〕48号),《关于计量持续翘班时间问题的复函》(劳社函〔1998〕5号)有关限定,如果工人要求停薪留职,但未经公司准许而私行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解决辞工手续的,公司有权按自动去职处置。按自动去职处置是用人单位的做法。按有关行政复函限定,这里讲的按自动去职处置,是指用人单位应依据《用人单位工人奖惩条例》有关限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置。为此,因按自动去职处置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置。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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