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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解决

2024-06-11 4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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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第二十七条企业或职工任何一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另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的,提出方可以通过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协调解决,或提请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二十八条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经双方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一方或者双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协调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与企业代表组织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第二十九条因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约定了争议解决途径的,按约定解决;未约定争议解决途径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企业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企业不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或者违反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侵犯职工权益的,可要求企业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影响、干扰工资集体协商正常秩序的单位或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三十一条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三条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意见。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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