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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应判定为劳务合同

2024-06-04 2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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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双方平等自愿、协调一致、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公司能与个人签订劳务合同。比方说,公司所需的保洁、保安、搬运、安装、运输、客服等工作都是可以与个人签订劳务合同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劳务合同中明确。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民法典》。 在劳务合同中,劳务提供人与劳务接受人约定,由受雇人向劳务接受人直接提供劳务,劳务接受人向劳务提供人支付劳务费,劳务接受人在接受劳务的过程中应当提供适当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如果受雇人向劳务接受人提供的劳务不符合劳务合同的约定,劳务提供人应当向劳务接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扩展资料 劳务合同有以下特征: 1、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一般不作为特殊限定,具有广泛性。同时,双方完全遵循市场规则,地位平等。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民法典》的公平原则进行。 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活劳动,即劳务,它是一种行为。 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只不过每一具体的劳务合同的标的对劳务行为的侧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即劳务行为的过程,如运输合同;或侧重于劳务行为的结果即提供劳务所完成的劳动成果,如承揽合同。 3、内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决定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条款,就劳务的提供与使用、受益双方意定,内容既可以属于生产、工作中某项专业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属于家庭生活。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民法典》的自愿原则进行。 4、合同是双务合同非要式合同。在劳务合同中,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则必须为提供劳务的当事人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故为劳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大部分劳务合同为非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别规定者外。 签劳务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1,如果是与个人(比如实习生、退休人员等)签订的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条款有相似之处。比如双方的名称,详细信息; 合同约定期限;工作地点,所在岗位、工作任务,标准,职责(这些应该在岗位说明书体现)。如果是针对外包的业务,一定注明完成时间,任务标准,付款结算方式。 2,具体约定的工资标准,发放形式是计件,计时,还是按月,以及发放时间等。尤其是在工资待遇方面避免口头约定,必须在书面合同里体现。劳动报酬的发放形式,是以现金还是通过银行支付。 3,虽然签订劳务合同后,不需要给员工办理社保。但是,也不要想着出了问题,企业就可以完全逃脱责任。还是要考虑安全保障和防范措施,建议在签订劳务合同的同时,给员工办一份商业保险最为妥当了。 虽然花了一点点小钱,在关键的时候,会派上大用场,为公司降低很大的经济损失与风险。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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