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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证与民法保证有什么区别

2024-06-27 2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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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票据的主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次债务人为票据作担保保证人、背书转让人。 票据保证的分类 1、正式保证与略式保证 按照法律规定在票据上全面记载上述事项的保证称为正式保证。不能够全面记载上述事项的保证称为略式保证。 2、单独保证与共同保证 保证人为一人时,为单独保证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为共同保证。《票据法》第51条规定,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单纯保证与不单纯保证 保证不附带任何限制性条件的,为单纯保证保证附带限制性条件的,为不单纯保证。《票据法》第48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4、全部保证与部分保证 全部保证是指就票据金额的全部作为的保证而部分保证是指仅就票据金额的一部分所为的保证。《票据法》第50条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民法上的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和法律制度。根据传统民法理论,保证制度设置的目的就是担保主债务的履行,因此从属性是保证的本质特性,即保证债务与主债务休戚与共,同其命运。这种从属性根据中国学者的归纳,主要表现为:保证以主债务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保证的范围与强度原则上以主债务为限,不得大于或强于主债务,各国民法一般都有此要求保证债权随主债权的移转而移转保证债务随主债务变更、消灭而变更、消灭,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民法一般都有此规定。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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