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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保证与普通保证的区别是什么

2022-04-14 905人已浏览
  • 唐丹丹律师

    唐丹丹律师专职律师

    贵州众从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企业法律顾问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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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最高额保证与普通保证的区别是:最高担保是对未来发生的不确定债务的担保。设定的担保对象一般是未来发生的债务,这些债务未来是否会发生是不确定的,债务金额是多少也是不确定的,普通担保是对实际发生或已确定且具体的债务的担保,普通担保作为主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具有完全的附属性,担保债务的发生是确立的,即在设定担保之前先有债务,即使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债务尚未发生,债务的时间和金额也可以在合同中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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