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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人在申请抵押贷款时,都希望额度高一些,否则想再用钱的时候,又要和银行申请贷款,其实抵押贷款额度最高就是抵押物评估价格的70%到80%左右...
授信合同给你的是一个额度,可以循环使用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就是这个抵押物对应的额度是整体额度,单笔使用额度内款项的时候,就不用再单笔签署抵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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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其特点是:(1)最高额抵押是限额抵押。其所担保的债权额是确定的,以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商定的最高债权额度为限,但因为设定最高额抵押时,债权尚未发生,其实际发生的债权额是不确定的。(2)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是对抵押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3)只适用于贷款合同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4)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2,浮动抵押,是指抵押人将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上设定担保,在行使抵押权之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保留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处分权。其特点是:(1)在设立抵押时标的物不确定,属于抵押人现有或将有的全部财产。(2)抵押财产在抵押人的日常生产经营中有处分权利,处于不断变动的状态之中。(3)在实现抵押权前,抵押人可以以正常的方法使用抵押物继续经营。3,共同抵押,是指为担保同一个债权,而在多个不动产、动产上设定的抵押权。其特点是:(1)所担保的是同一项债权,抵押额是固定的。(2)抵押物为多个,可以是一个人所有,也可以是数个人所有。(3)每一抵押物对所担保的债权均负全部的担保责任,学理上称为“物上连带担保”。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最高额抵押具有以下特点: 1.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是确定的,但实际发生的债权额是不确定的。设定最高额抵押时,债权尚未发生,为保证将来债权的实现,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商定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度,抵押人以其抵押财产在此额度内对债权作担保。比如,张某以一处房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李某签订了一份担保将来可能发生的100万元债权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2.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所谓一定期间,是指发生债权的期间,比如,从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发生的债权,抵押人对这个期间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所谓连续发生的债权,是指实际发生的债权次数是不确定的,并且是接连发生的,比如,张某在1月份向李某借款20万元,3月份又借了30万元,5月份又借了40万元,6月份还了60万元,8月份又借了40万元,以此类推,张某在这一年之内借了还,还了借,只要借款余额不超过100万元,张某抵押的房产对这一年之内发生的不超过100万元的借款的偿还作担保。可见,最高额抵押以一次订立的抵押合同,进行一次抵押物登记就可以对一个时期内多次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既省时、省力、省钱,又可以加速资金流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 3.最高额抵押只适用于贷款合同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规定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交易可以适用最高额抵押方式,主要是为了简化手续,方便当事人,有利于生产经营。 4.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最高额抵押所有担保的债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经常发生变更,处于不稳定状态,如果允许主合同债权转让,必然会发生最高额抵押权是否随之转让的问题,以及对以后再发生的债权如何担保等问题。在我国市场机制尚未完善的情况下,为保障信贷和交易安全,暂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1、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2、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随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让。 当事人的约定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部分债权转让的,抵押权也部分转让,原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随之相应减少。在这种情况下,转让的抵押权需要重新作抵押登记,原最高额抵押权需要作变更登记。 (二)部分债权转让的,全部抵押权随之转让.未转让的部分债权成为无担保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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