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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寻求的继续承揽合同的终止

2021-04-10 31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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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承揽合同因一方行使解除权而终止。 1、承揽合同在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例如,如前所述,在定作人不履行协作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时,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在承揽人违反义务显然不能按期完成工作时,定做人有权解除合同。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2、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承揽人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的,承揽合同终止。 三、根据承揽合同的性质,承揽合同可因下列事由而终止: 1、承揽人死亡或者失去工作能力。 2、定做人死亡,并且其继承人不需要该项工作。 因前述事由而终止合同时,如果承揽人已经完成了部分工作,并且该部分工作对定作人或者定作人的继承人有用,则定作人或者其继承人应当验收承揽人已完成的工作部分并支付相应的报酬。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八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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