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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承揽合同的终止基于以下情形终止: (一)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二)合...
承揽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具体形态,合同终止的一般规定也适用于承揽合同。但承揽合同是以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为基础的,当合同履行中,这种信赖关系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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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是以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为其本质的合同。我国《》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承揽的条件有以下几种情况: 1、承揽合同因一方行使解除权而终止。承揽合同在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另一方有权。例如,在定作人不履行协作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时,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在承揽人违反义务显然不能按期完成工作时,定做人有权解除合同。 2、承揽合同因当事人协议而终止。 3、承揽合同的法定终止。根据承揽合同的性质,承揽合同可因下列事由而终止:承揽人死亡或者失去工作能力;定做人死亡,并且其继承人不需要该项工作;承揽人或者定作人被宣告破产。
1、承揽合同不可以随时终止。 2、合同终止后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法律后果表现为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可以采取下列方法来终止承揽合同: 1、履行完毕承揽合同中的义务; 2、通过约定或法定解除事由来依法解除承揽合同; 3、在一定条件下由债务人依法提存标的物; 4、由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全部债务; 5、其他约定的或法定的能使合同终止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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