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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是不能随时终止的,但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是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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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而在承揽合同中,在完成工作前,定作人是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但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定作人是需要赔偿其损失的。
1、承揽合同不可以随时终止。 2、合同终止后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法律后果表现为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根据民法典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承揽合同的终止基于以下情形终止: (一)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二)合同当事人达成一致解除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三)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又相互抵销归零,合同终止; (四)定作人不接受产品,承揽人将产品提存,或者承揽人不接受价款,定作人将价款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比如企业合并,夫妻因结婚而产生权利义务混同;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终止情形出现,合同终止。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协议。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合法性和租赁物的使用属性负责,及租赁物必须是其所有或其有合法使用权并可以转租的权利,承租人应该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租赁物,并且不得故意损坏租赁物,但合理的磨损、损耗、折旧损失等由出租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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