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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拆迁房属于父母可以分割吗

2024-05-11 20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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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若待拆房屋属于私人所有的寓所,而其拆迁房权则系于夫妻一方在正式缔结婚姻关系前便已取得,在此情况下,该项拆迁事宜应被确认为一方当事人的个人财产,且无法将其归入到夫妻共同财产中进行分割处理。 如待拆房屋亦属私人所有的寓所,但其拆迁房权却是在婚姻登记之后才获得,并且该待拆房屋的差价款是由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予以结算的,那么此类拆迁安置房就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再者,若待拆房屋乃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人寓所,婚后该房屋面临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登记在夫妻一方的名下,同时,待拆房屋与安置房之间的产权调换差价也是由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予以结算的,那么这类拆迁安置房也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割处理。最后,如夫妻一方在婚前租赁了公有住房,婚后该房屋遭遇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登记在夫妻一方的名下,那么这类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应当依法进行分割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n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n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n(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n(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n(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n(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n(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n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n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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