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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结婚父母家拆迁的房子属于婚姻财产吗

2024-05-16 16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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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父母的房产拆迁并不构成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收益。 在出现此类状况时,其财产权益并不会被划分为夫妻双方共享的共有财产部分进行平等分配。 针对婚后获取的财产,法律则采用了鲜明的分类方式,按照以下具体类别进行明确划分与界定。首先,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相关费用,均应视为个人财产;其次,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仅归属于某一方所有的财产,也应视为个人财产;再者,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同样应视为个人财产;最后,其他应当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亦应视为个人财产。 在当事人结婚之前,如果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提供了资金支持,那么这笔资金应当被认定为是对他们各自子女的个人赠与,因此,这部分资金应当被视为个人财产。 如果在当事人结婚之后,父母仍然为双方购置房屋提供了资金支持,并且明确表示这笔资金是赠与给其中一方的,那么这部分资金就应当被视为是该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婚后有一方的父母全额出资为子女购买了不动产,并且将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名下,那么这部分不动产就应当被视为是该方的个人财产。 在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方面,以下几种情况应当被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一,一方在婚前所拥有的财产;第二,一方因为遭受人身损害而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第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仅归属于某一方所有的财产;第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第五,其他应当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 在夫妻共同债务方面,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的债务,或者夫妻一方在事后予以追认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承担的债务,都应当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承担的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这部分债务就不应当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笔债务实际上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n(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n(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n(三)知识产权的收益;\n(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n(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n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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