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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属于父母所有,儿媳离婚后如何分配?

2024-11-23
如果拆迁的房屋在婚姻登记前属于私人所有并享有其所有权,而在离婚时仍未发生变化,则此时房屋的所有权证书是在婚姻登记前获得的,因此该房屋应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能在离婚时作为共有财产进行分配。这是因为根据历史原则,在婚姻登记前获得的房屋不属于婚姻双方的共同财产。 如果拆迁的房屋在婚姻登记后获得所有权,并且需要以夫妻共同财产来补充房屋差额,则在这种情况下,拆迁的房屋将转化为主权分配的确认事项,其中安置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确定。 如果拆迁的房屋属于夫妻另一方父母的私人所有,但在婚后由于该房屋被拆而获得了安置房,并且所有权证书上登记为夫妻另一方的名字,同时由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弥补房屋的差价,则在这种情况下也需要相应地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在财产分配时依照公正原则进行处理。 如果夫妻某一方在婚前租住了公共住房,但在婚后因该租赁房屋被拆除而获得了安置房,所有权证书也登记在夫妻另一方的名下,且房屋的差额部分由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承担,则同样需要登记该房屋为共同财产,并在离婚时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如果拆迁的房屋为夫妻某一方父母在婚内租用的公共住房,同样在婚后因房屋被拆而获得了安置房,所有权证书上仍然登记为夫妻另一方的名字,同时由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弥补房屋的差价,则在这种情况下同样需要确认为共同财产,并在离婚时分配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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