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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中止和撤回区分

2020-05-18 385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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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对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金钱债务而致执行目的实现;执行依据被撤销、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而致执行目的丧失;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不需拍卖财产,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而阻却拍卖程序继续进行等情形的,执行法院在拍卖开始前应撤回拍卖委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九条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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