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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法对小区监控的规定

2023-05-17 2人已浏览
  • 罗仰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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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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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小区内部安全防范工作制度,确保小区内的安全。可以采取安装监控设备等措施,但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业主大会决定。同时,安装监控设备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严格保护业主、住户和访客的隐私权; 2 、不得损害业主、住户和访客的合法权益; 3 、禁止将监控设备用于非法活动。 针对小区监控,物业服务企业需要遵守《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等法规,其主要流程如下: 1 、安装监控设备:物业服务企业需要在小区内公共区域或者业主共用区域内安装监控设备,包括摄像头、录像设备等; 2 、明确监控范围:物业服务企业需要明确监控范围,同时需要告知业主监控的设备数量、位置、采集内容等信息,并在小区内醒目位置公示; 3 、保护隐私:物业服务企业需要保护业主的隐私,监控设备不得安装在业主私人住宅内部,不得在业主私人住宅内部采集个人信息; 4 、保障监控数据安全:物业服务企业需要采用安全措施,确保监控数据的安全性,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使用; 5 、投诉处理:业主如果对监控设备有异议,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投诉,物业服务企业要及时回复并处理。 综上所述,物业服务企业在安装和使用小区监控设备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监控范围、保护隐私、保障数据安全,并及时处理业主投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根据国家质监局和标准管理委员会《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GB / T 21741 -2008》第 5 . 4. 1 . 3条规定:室外应选用动态范围大、具有低照度特性的摄像机和自动光圈镜头,大范围监控宜选用带有云台和变焦镜头的摄像机,并配置室外防护罩。根据国家质监局和标准管理委员会《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GB / T 21741 -2008》第 5 . 4. 1 . 4条规定:系统应能在小区监控中心显示、刻录监控图像,并具有时间、日期、位置等识别符;能自动、手动切换图像,遥控云台、镜头等摄像机辅助设备。根据国家质监局和标准管理委员会《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GB / T 21741 -2008》第 5 . 4. 1 . 5规定:设置在出入口的摄像机安装应定向定焦,系统应能清楚地识别出入人员的面部特征和车辆牌号,晚间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监控图像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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