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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应该怎么公证

2024-04-13 11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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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公证机构不能主动办理电子证据保全,必须要依申请人的申请而进行,这种申请可以在诉讼开始前,也可以在诉讼开始后,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但是,如果在诉讼开始后申请电子证据的保全公证,应当在法院指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保全公证书,这是举证时限的要求。 由于电子证据保全要遵循合法性原则,公证机构除了要审查申请人的材料是否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之外,还要对将要保全的电子数据是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进行核实。 关于管辖权的审查,《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但电子证据极易复制,可以通过网络、移动存储设备能够在极短的时间内实现无限次的传输,这就造成其原始存储地、发送人所在地、接收人所在地等与公证机构所在地很有可能并不一致,所以公证机构在受理电子数据保全公证时,不应当仅仅局限于地域和行为地管辖的问题,而应当从能否及时、合法、完整地保全电子数据的角度综合进行审查,只要能够合法取得并保存有关的电子数据,公证机构就应当受理。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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