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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就电子证据办理公证,谢谢!

2024-07-06 22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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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办理电子证据保全公证注意事项 在电子邮件(A)证据保全公证中,我们必须要掌握电子在邮件(A)关键性要素。 ①应对电子邮件(A)特征,采取科学的保全措施,明确保全的证据种类,清楚保全事项。 ②说明证据保全的过程,说明证据保全是什么时间开始、结束,着重点是讲究顺序的连续性和关联性。 ③应明确证据保全是在什么地点进行的,这能够说明公证是否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侵权行为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院管辖。 ④根据保全采取什么样的上网方式,具体使用什么电子邮件收发程序,实时下载打印的内容,保全的数据。 ⑤确定公证申请人,侵权人的身份和可靠性,告知证据保全主体的合法性。 ⑥告知保全证据如何处理,经保全的证据光盘交有关申请当事人和公证处封存。 二、完善网络电子证据保全 ①《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②《公证法》第36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在我国只有人民法院和公证机构采有证据保全的权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规定,“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①,②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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