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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购房合同订购协议要收回吗

2021-06-26 80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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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认购书是一种协议,一般是在正式签合同之前都会签订一个认购协议或者是认购书。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开发商通常收回认购书,只留下签订认购书时交的定金收据,作为充房款的依据。注意是签订正式合同。 1、认购书不用给回开发商,应该由自己留着保管,不管是否支付了房价款,只要自己在合同在签字了,开发商就应该给本人一份合同。 2、认购书没有什么特别的法律效力,属于开发商签约的一个流程文件,如果已经签订了正式的合同,认购书就没什么用了。 3、认购书在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之前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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