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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公安职责表

2020-07-20 314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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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要按照党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迅速启动战时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卫生健康等部门,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和维护稳定各项工作。要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依法打击各类借机造谣滋事、恶意污蔑攻击的不法行为,及时发现处置各类造谣、不实疫情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卫生防疫等正面教育引导,坚决防止公共卫生风险向社会稳定领域传导。要全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以及感染患者收治和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的核查隔离等工作,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第四十五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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