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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是划拨还是出让

2021-02-16 57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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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征收(拆迁)安置房建设形式分为就近安置和异地集中安置两种,用地性质分为出让或划拨。征收(拆迁)安置房的用地性质为出让用地的,安置房的选址、套型和价格,由市房管、物价、规划、建设、国土等相关部门评审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在土地出让文件中公布,安置房建设由土地受让方组织实施。 2、征收(拆迁)安置房的用地性质为划拨用地的,安置房建设由政府统一规划、合理布点、滚动建设,实行定点建设、定向供应、定价购买,其供地方式和建设参照经济适用房建设的有关政策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四十七条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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