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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来历不明车辆是否构成欺诈

2020-06-17 114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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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销售来历不明的车辆如果销售者有欺诈行为且其主观上具有明知其销售的车辆来源地与开具发票单位不符,车辆无合法来源途径的情形,却未如实告知消费者,以致消费者基于错误信息作出意思表示的,应认定销售商构成消费欺诈。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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