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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可以利用传播媒介误导投资者吗?

2024-06-20 5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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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三)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四)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五)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六)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七)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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