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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的司法解释是哪些

2024-05-29 5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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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是为保护未注册商标而生的,其可适用于未注册商标已成为较有影响力的观点,许多学者从国际条约、国内法律等角度论证了其合法性,并且有司法判例支持。接下来的问题是,可纳入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未注册商标的范围有多大? 从种类上说,根据是否注册,可以将未注册商标分为4类:未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已提出申请尚未获得注册的商标,曾经注册但是已经丧失商标权效力的商标,注册商标核定商品或服务以外的未注册部分。第二、三种与本文论点关系不大,在此不赘述。至于第一类,一个在外国已注册的商标,在产品进入本国销售时,尚未申请商标注册,在本国就属于第一类情形中的未注册商标,《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就是为解决此类情况而设计的。理解第4类则应以注册商标为参照物。《商标法》第51条明确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为限。那么,使用在核定商品或服务以外的商品或服务上就应属于注册商标的未注册部分。按照法律规定,使用在未注册部分的商标,应视为未注册商标。由于此类意义上的未注册商标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已经注册,为避免同一主体的同一商标同时被称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而产生混淆和矛盾,本文采用“注册商标的未注册部分”来表达这一概念。 从外延上说,在我国,只要不违反商标注册的绝对条件,任何能够将商品、服务区别开来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不享有商标权的时候,这些标志属于未注册商标。 美国司法界认为,世界上任何事物都可以作为商标,而在我国仅限于可视性标志。可见,所有未注册商标被不正当复制、模仿、翻译时,都可能成为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适格对象。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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