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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简介

2021-08-01
“2001年修改商标法时,为履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义务,在商标法中增加了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实践中,存在将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称号的误区,盲目追求驰名商标认定,甚至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局长说。   为了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新商标法遵循了“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明确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商标法有关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只有当事人在商标案件中提出保护其驰名商标的申请后,才可以适用相应的规定;同时规定,认定结果仅对该案件有效。   “新商标法禁止以‘驰名商标’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避免误导消费者。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反上述规定,通过宣传自己的商标是‘驰名商标’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局长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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