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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委托关系的情形

2020-09-07 2,527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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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律师事务所应终止其代理工作: (1)与委托人协商终止; (2)被取消或者中止执业资格; (3)发现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 (4)律师的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代理; (5)继续代理将违反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注意事项涉及律师和委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这种关系的终止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要求。
法律依据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委托关系:(一)委托人提出终止委托协议的;(二)律师受到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停止执业处罚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三)当发现有本规范第五十条规定的利益冲突情形的;(四)受委托律师因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履行委托协议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五)继续履行委托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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