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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二)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三)自行决定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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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终止的情形主要有三种,一是注销,二是吊销,三是破产。公司注销需经过公告、清算,清理完债券债务后才能够依法注销。如你所言,B公司即明知你公司拥有该公司的债权,就应当承担通知你公司及时申报债权的义务。如B公司没有经过公告程序,很可能不是注销而是吊销,无论是吊销还是没有通知你公司申报债权而注销,你们都应当及时起诉股东,要求其承担责任。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合伙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的; (二)律师事务所的资产已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三)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的; (四)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的; (五)被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解散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合伙人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节严重,或者因其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重大损失的,合伙人会议可以依照合伙协议将其除名合伙人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将其除名。 第十六条合伙人退出合伙,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提出退伙时间要求的,退伙人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与退伙人办结退伙事宜。 请对照是否存在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的情形,如果只是合伙人之间有矛盾,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解散的,法院一般不判决解散。最后的能实现的结果会是被除名或者判决退伙等。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1)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2)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3)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4)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法律援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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